上海法院深化、强化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
法制网上海5月4日电 记者 孟伟阳 在去过的一个星期之内,上海市一中院和二中院相继发力,围绕自贸区司法保障这一主题,先后对外发布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以下简称《审判指引》)和《关于对适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审判指引》和《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均自5月1日起施行。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判指引》的出台意味着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有了相应的具体化的审判实践理性指引,而《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则有助于发挥司法审查对仲裁制度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作用,两者都是上海法院深化、强化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抓手。
众所周知,自贸区地处浦东,在上海市一中院辖区范围内。一中院起草制定的《审判指引》《审判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对新类型合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律适用、对金融创新活动的法律认定等涉自贸区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审判指引》还对现行审判机制进行改革创新,规定在设立“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的基础上,针对各类案件专业审判需要,可跨审判庭邀请法官参加专项审判,以通过发挥集约优势,进一步确保办案质量。为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判指引》对参加自贸区专项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作出了应具备与案件审判相匹配的专业知识的限定。在执行方面:《审判指引》与仲裁相衔接,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条件,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双重救济予以规范,并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执行效率;《审判指引》合理借鉴国外执达员制度,规定涉自贸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规定可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
在金融制度改革方面,《审判指引》明确了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金融创新的合法约定。同时区分银行、保险、证券业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明确有针对性的审查标准。在刑事方面,原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罪名,不再适用于自贸区内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
而上海市二中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意见》是对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依据,两者均自5月1日起施行。
《仲裁司法审查意见》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自贸区仲裁规则》相一致,《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小额争议程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合并仲裁案件、友好仲裁等创新性制度均有所涉及。
为了确保与仲裁相关的商事案件得到公正、专业、高效的审理,上海市二中院建立了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其中包括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实行专项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可以适用上海二中院已制定开通的快速通道制度。如果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可准许以其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三人符合上述条件及身份的也可提供信用担保。此外,按照《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申请仲裁临时措施的,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紧急条件,立案庭应当当天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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