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浴公司被诉傍名牌 浙江高院判决卡地亚公司胜诉
本帖最后由 洋洋得意 于 2014-4-16 08:32 编辑2014年4月15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该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浙江贝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高院官方微博“@之江天平”直播。
记者了解到,卡地亚公司系一家在瑞士联邦境内注册的公司,其在第14类商品上合法拥有第202386号“Cartier”和第851573号“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卡地亚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2012年11月登陆贝乐公司网站,均发现贝乐公司在产品介绍中使用“Cartier series”、“卡地亚系列”等字样。
卡地亚公司以贝乐公司在经营中将与其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作为商标标识使用,非法利用其商标的市场声誉,淡化其商标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贝乐公司:1、停止对第202386号“Cartier”和第851573号“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Cartier”和“卡地亚”商标标识;2、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卡地亚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以及贝乐公司网站首页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网站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30日)。
宁波中院审理认定卡地亚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Cartier”、“卡地亚”为驰名商标,判定贝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将中英文“卡地亚系列”字样用作产品介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贝乐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贝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卡地亚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明显不当,其涉案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且一审判赔数额过高,故不服原判,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卡地亚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我国国内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要件;贝乐公司被诉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被诉标识及相关商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关联系,不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浙江高院综合卡地亚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贝乐公司的企业规模、主观程度、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卡地亚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涉案因素,认为原判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遂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