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银监会整顿信托业
法制网记者周芬棉记者今日从某信托公司了解到,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向信托公司、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分三个方面,近五千字。记者注意到,该指导意见与此前类似规范性文件相比,堪称有史以来最严监管措施,列出各项方案时间表,全方位防范风险,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严查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
银行将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进行运作,因可能形成“宠氏骗局”被叫停。同样运用“资金池”运作的还有信托公司。信托资金池,因信托产品投资方向更灵活,风险也更易发生。今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投资于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由于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平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诉等因素,投资失利,发生兑付危机,引起广泛关注。
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化解风险。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要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业务范围实行严格准入
为防范风险,银监会采用强硬手段,决定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
金融律师张远忠介绍,目前信托公司产品已极具多样化,绝大多数信托公司都有投资于金融市场、房地产、矿产、基建等多领域的信托产品。其中,某些显然是属于具有高见险的业务,而且有些投向,和国家宏观政策并不一致。
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监管要求,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项、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异议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
坚持私募标准不向公众发送信息
北家一家信托公司高管介绍,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对募集资金有要求,一般标准自100万元起。不同的资金量,不同的募集时期,回报率也有所不同。回报也只是预期,任何一项信托产品,都不能说绝对不赔。
《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只能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张远忠认为,在这方面关键是要加强通道业务管理。银行不能只收代销费,还应做好风险揭示。
银监会要求,销售信托产品时,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公司实际控制人须“阳光化”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须“阳光化”,明确风险责任,做到权责对等。要求各地银监局将信托公司治理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严格问责。防范道德风险和案件风险。
要求各信托公司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包括激励新酬延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此外,该计划还应包括机构处置机制,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即通过对部分业务分割或托管,保全公司整体实力。
银监会要求,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今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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