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持械伤害”案主犯一审获死缓
误认为女友被调戏,纠集多人实施报复,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黎海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传逸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何某浩、陈杰颖有期徒刑四年。四人均未当场表示上诉。法院查明,2013年4月30日的晚上,海南琼海人卢传逸的女友黎某妹与吴某丰、林某龙、孙某一起在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静心阁的一间包厢内娱乐。期间,卢传逸走进该包厢找黎某妹,看见黎某妹与他人喝酒,醋意横生,误认为吴某丰调戏黎冬妹,便将被告人黎海盛、陈杰颖、何某浩叫来,提议教训吴某丰,三人均表示同意并在静心阁外守候。
同年5月1日凌晨0时,孙某等人离开静心阁,卢传逸、黎海盛、陈杰颖、何某浩四人立刻分乘两辆摩托车追赶,其中黎海盛和何某浩分别拿一把摩托车U型防盗锁。追上孙某等人后,黎海盛、何某浩下车持U型锁分别追打吴某丰、林某龙,卢传逸停好车后也空手追赶吴某丰,陈杰颖骑摩托车在旁等候接应。
据了解,因未能追上吴某丰、林某龙,黎海盛、何某浩、卢传逸便返回围打正欲离开的孙某,其中黎海盛手持U型锁打中孙某背部和头部。孙某被打倒在地后,黎海盛、卢传逸、何某浩、陈杰颖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孙某因头部受质地坚硬及接触面为类圆形的钝器物体作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认为,黎海盛、卢传逸、何某浩、陈杰颖因琐事结伙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黎海盛、卢传逸是主犯;何某浩、陈杰颖是从犯。何某浩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黎海盛到案后如实供述,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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