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4-9 10:26

快递加盟商“串货”被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保证金不退还

法制网北京4月8日讯 记者李松 通讯员何暄 涂浩 加盟北京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快递业务的陈某,因为“串货”被物流公司解除了合同,并拒绝返还业务保证金等费用。为此,陈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判令物流公司返还租车费、承包费、系统使用费等1.7万余元,但未支持陈某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  2013年1月24日,陈某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物流公司授权陈某使用物流公司的名称经营快递业务,同时约定陈某不得同时承运其他公司的快递业务,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随后,陈某交纳了7万元的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同时还交纳了一年期的加盟费、系统使用费、租车费等费用。但2013年8月,物流公司发现陈某经营的站点不但从事公司的派送业务,还配送其他快递公司的物件,随即与其解除了合同。为此,陈某要求退还自己营业额业务保证金、剩余5个月的相关费用以及此前应由自己收取的账款。  经过法院查明,物流公司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加盟站点和承包站点必须遵循快递企业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规定,只能从事授权加盟的单一品牌,不得同时经营或承运多家快递品牌业务,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承包或加盟的经营权,直接解除合同,所缴风险押金不予退还。”陈某违反该条例,承运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时,物流公司有权依照该条例不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但应退还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快递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品牌进行收件、派件、送件业务,一般不同时承接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否则称为“串货”。近些年来,各家快递公司都严禁加盟商“串货”,一是为了保证能更好的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二是考虑到如果允许“串货”,就会有多家快递公司为同一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造成市场混淆,一旦出现物件丢失损坏等情况,难以分清责任,也会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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