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
法制网西宁4月3日电 记者韩萍 为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青海省公安厅近日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从特邀监察员条件、聘请程序、职责、权利、义务、聘任、解聘、组织管理、工作保障等方面对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工作规定》明确,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控告,了解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评议。同时协助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青海省公安厅于2003年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多年来,青海省公安厅积极组织特约监督员深入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督察活动,并通过上门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定期向监督员通报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建言献策,为青海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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