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给您提醒
3月14日,工商部门公布了几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防范。□本报记者陈小毛 实习生赵伟
邮递贵重物品 应办理保价手续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通报,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一部九成新的三星手机,从海口邮往深圳。两天后,深圳方收件人只收到手机盒子,盒内手机却不知去向。李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手机的原价5888元予以赔偿,快递公司负责人却认为,李先生寄运时没有按实报价,未注明包裹内物品名,也没办理保价手续,快递公司最高只能赔偿500元,虽经金盘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只得向法院起诉。
针对此案,14日,市工商局12315提醒消费者,邮递贵重物品,最好要办理保价手续,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取证困难而吃“哑巴”亏。
违约金确定应公平合理
今年2月17日,消费者在某宾馆订购两个月房,交付两月租金1200元及押金500元。不料,该消费者因为有急事需要提前回内地,消费者表示可以赔偿商家一月租金,要求其余退回,但遭到商家拒绝,遂向市工商局12315投诉。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分析认为,客人入住宾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预付款应是“定金”性质的买卖定购合同,消费者缴纳预付款,构成以全款的定金确认入住,具有合同效力,消费者违约商家可按合同没收定金。但是商家单方面作出的“预付款概不退款”,涉嫌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且由于消费者缴纳的是全款定金,在《合同法》中应认定为违约金过高,新《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形成了合同关系后,一旦有违约,就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确定需要公平合理,一刀切地要赔付全部房费并不是合理的做法,有霸王条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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