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子 发表于 2014-3-15 18:12

厦门一男子长期与情人同居 抛弃病妻赔偿20万

台海网(微博)3月15日讯 “我拥有一个情投意合的同居女友10年了,迫切期待重新开始一段婚姻生活;再与精神病老婆过日子,只是名存实亡了。”

  “你即便有同居女友,也不可以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你应该承担扶养义务。”

  这一幕,发生在思明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官司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情

  婚后19年测出老婆精神病

  夫将妻告上法庭诉求离婚

  黄某、小华于198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第三年他们生下一个儿子。然而,2004年9月10日,小华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变,她在厦门市仙岳医院进行心理检验,结果显示其智商为67,低于正常水平范围。

  2007年3月5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小华的劳动能力出具《厦门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为:患者1993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曾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病后,小华无法工作。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与精神病老婆过日子,十分痛苦。2012年3月,丈夫黄某到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夫妻婚姻关系。

  2012年5月13日,一审法院判处准予这对夫妻离婚。之后,小华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

  2012年11月22日,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小华结婚多年,且儿子已成年,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同时,鉴于小华患有精神疾病,黄某应当对其履行必要的扶助和照顾义务。黄某自称其长期与他人同居,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原则相违背。故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要求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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