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子 发表于 2014-3-13 10:21

赵子琪维权案胜了一审 被告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演员赵琳(艺名“赵子琪”)将天津日报社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起上诉案。

  演员赵琳的艺名为“赵子琪”;曾是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的主持人,2009年主演赵宝刚导演的《我的青春谁做主》,2011年7月16日,赵琳与出版人路金波低调完婚。2011年7月23日,天津《每日新报》发表了题为《好友力挺:二人相识时,路金波已在打离婚。赵子琪到底是不是“小三”》的报道。文章配有赵琳的照片。

  赵琳诉至一审法院称,《赵子琪到底是不是“小三”》一文使读者误以为她就是“小三”,给自己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致使自己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故请求判令天津日报社在《每日新报》的醒目位置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开声明,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天津日报社答辩称,报道中并未肯定地说赵琳就是“小三”,请求法院驳回赵琳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天津日报社在《每日新报》刊登对赵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天津日报社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记者 邱伟 通讯员 周薇 李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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