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案衍生“性贿赂入罪”争议舆情解析
一、舆情概述日前,随着刘志军案和雷政富案不断引发舆论关注,由案件衍生出的“性贿赂”是否入罪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仅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中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将贿赂内容界定为“不正当好处”,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方面。然而,我国刑法17年来8次修订均未涉及“性贿赂”等非物质性贿赂内容这也引发部分网友的质疑,舆论对“性贿赂入罪”的呼声愈来愈高。 二、舆情趋势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开庭审理,媒体报道称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中,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指控内容仅限于金钱和财产利益,“未涉及女人问题”。 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为6460余万元。其中刘志军涉嫌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其在2004年至2011年,主要通过铁路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帮助丁羽心(原名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 而2012年5月,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情况通报中称,刘志军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政法舆情2013年7月8日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刘志军案开庭审理后,关于刘志军是否应该以“性贿赂”定罪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百度新闻中,自6月9日至7月1日,以“刘志军+性贿赂” 为关键词搜索到新闻约930篇;新浪微博中,提及“刘志军”的同时提及“性贿赂”的微博条数高达51356条,腾讯微博中该数据约为116000条。从百度指数的数据来看,“刘志军”的关注度曲线与“性贿赂”的关注度曲线具有高度一致性,可见关于“性贿赂”的讨论是刘志军案引发舆情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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