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2-10 10:36

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行监管

法制网北京2月9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 2月10日起海关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介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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