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9 09:01

骗退税纳税人36个月内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法制网讯 记者蔡岩红 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有关**政策通知,明确享受**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虚开**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应税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享受**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调整前已实行的政策可按调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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