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利用POS机提供虚假交易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二男子利用自有POS机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使他人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该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日前,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均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与段某某约定,由被告人谭某某持他人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到段某某所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上刷卡套现,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分别按照每笔0.8%-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0年8月24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佳宇大厦某房间、段某某于朝天门自有的商铺等地,使用被告人段某某所有的“个体户段某某”、“个体户吕某”、谭某某所有的“个体户关某”等户名的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谢某(已被判刑)等多人刷卡再向其直接支付现金134万余元。后谢某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造成损失近44万元,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分别获利万余元。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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