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8 08:58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办证”

法制网北京1月7日讯 记者王晓雁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今日,国家林业局今日发布《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在持有“采集证”的基础上,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通知》要求,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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