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7 10:10

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砍案宣判

2012年11月13日,因怀疑术前检查导致自己身体不适,42岁的彩春锋持刀砍向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5名医护人员,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今天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彩春锋当庭表示放弃上诉。  此案庭审时,关于彩春锋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份精神鉴定结果,曾引发控辩双方“论战”。一份鉴定由南京脑科医院出具,认为彩春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份鉴定由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作出,认为彩春锋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当时处于患病期,因受疾病影响,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合肥市中院通过走访专家、召开二次庭前会议及当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彩春锋仅有妄想症状,除妄想外并无明确的感知觉障碍、思维形式障碍等精神分裂症状,且现有证据反映,被告人彩春锋无家族精神病遗传病史,案发前亦未有发病史和治疗史。在羁押期间,彩春锋未服用任何精神类药物。综上分析,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被告人彩春锋当庭否认故意杀人之说、其辩护人提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经查,彩春锋多次供述其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欲与医护人员同归于尽,并购买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持刀两次砍中1名被害人颈部。从其作案动机、凶器的性质、行凶时选择被害人部位、行为的节制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可见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也是庭审时的另一辩论焦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彩春锋作案后要求他人打电话报警,在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也没有抗拒抓捕,故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鉴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制网合肥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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