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7 09:01

上海自贸区外商可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法制网北京1月6日讯 记者王晓雁 国务院近日发文,“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该文件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决定》明确,该条款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娱乐服务行业,《决定》还取消了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对此,《决定》要求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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