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6 15:55

浙江宁波: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

本报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周琼 俞永梅 陈红)收到判决书那天,安徽籍外来人员小赵有些激动,他因涉嫌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近日经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据了解,让涉罪外来人员平等适用逮捕措施,是宁波市检察机关坚持“逮捕必要性”的新理念、新做法。
  2012年8月20日,17岁的小赵在朋友冯某等人的怂恿下到一个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派出所巡逻队员发现后,冯某等人在逃跑时将两个巡逻队员的手臂及脸部划伤。最终,冯某被抓获,小赵等人逃脱。当晚,小赵便逃到了天津,直到2013年4月,小赵得知自己的父亲病重住院后回到北仑。在父亲的劝说下,小赵主动投案自首。
  北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赵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小赵的父母来北仑多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住所,并且愿意为他提供保证金,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官还了解到,小赵一直是个孝顺的孩子,没有犯罪前科,因为社会交往不当才犯下大错。经综合考虑,检察官对他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3年1月,宁波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公安机关对“有逮捕必要”进行说明,并提供羁押必要性的情况;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进行评估,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情节关,对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是本地的还是外来人员,若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旦对涉罪外来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检察、当地综治委共同确保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落实,为诉讼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2013年以来,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涉罪外来人员作出不捕决定878人。
  (原标题:逮捕措施实现“同城待遇” 浙江宁波: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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