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得意 发表于 2014-1-6 15:33

顶名购买房屋如何确定权属

法制网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张某因为朋友王某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便宜,便与王某达成协议,以王某的名义购买集资房,但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该住房归张某所有。
  2007年7月,王某单位集资建房,王某当时资金比较困难,其朋友张某得知后与王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顶名购房协议,约定由张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买该住房。2007年8月,张某交付王某购房款206000元,此后配套费、地下室款等均由张某交给王某,王某再交给开发商。2008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王某领取房屋钥匙后交给张某,张某入住该房屋。此后,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取暖等费用均由张某以王某的名义交纳。
  2012年7月,王某自己向开发商交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并拒绝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则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自己为由要求确认顶名买房无效,其愿意返还张某购房款。法院近日判决该住房归张某所有,王某向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案法官解释称,虽然不动产的登记是权属的有力证明,但其并不是唯一的凭证,亦不是不可变更的,在有其他证据且证明力大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时,就应以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在购房之初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出资购房,只是借用王某的名义,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本案房屋的一切费用均由张某实际出资交纳,房屋自2008年交付时亦是始终由张某居住使用,可以看出,以上证据结合起来足能证明该房屋确为张某购买,张某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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