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宣布下调油价:汽柴油降0.12和0.13元/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7.64,0.00, 0.00%)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0元和155元(新浪财经注:折合90号汽油每升降价0.12元,柴油每升降0.13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15和74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15元和789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单位:元/吨品种调整前供应价格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II)(标准品)84758315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764574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7680753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55005390
航空汽油(标准品)100209830
附件 2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II)90号汽油(III)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95158760
天津市90708245
河北省90708245
山西省91408300
辽宁省90708245
吉林省90708245
黑龙江省90708245
上海市94958730
江苏省91258285
浙江省91258300
安徽省91208295
福建省91458310
江西省91258305
山东省90808255
湖北省90958270
湖南省91358330
河南省90908265
海南省92158380
重庆市92858455
广东省915093808315
广西自治区92158380
宁夏自治区90758245
甘肃省90558265
新疆自治区885081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90858260
成都市92908480
贵阳市92508405
昆明市92808435
西安市90558255
西宁市9035829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II/III)是指符合 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价格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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